函轉國教署函釋有關專任教師,於前學年度曾申請延長病假,銷假後因病再請延長病假,所請事、病假是否計入實際上課期間得扣除寒暑假日數,及延長病假核給期限疑義一案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0491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查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,其「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」一節,係指教師延長病假銷假後於學期間依規定履行教師本職業務,而教師於期間倘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各類給假日數(按:不含延長病假),允得同意列為實際上課期間。
三、復查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規定略以,延長病假之核給,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,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,尚無次數之限制。是以,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有關延長病假核給之計算一節,應視其最近2年(即24個月)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。
二、查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,其「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」一節,係指教師延長病假銷假後於學期間依規定履行教師本職業務,而教師於期間倘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各類給假日數(按:不含延長病假),允得同意列為實際上課期間。
三、復查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規定略以,延長病假之核給,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,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,尚無次數之限制。是以,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有關延長病假核給之計算一節,應視其最近2年(即24個月)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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