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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,違反者應予處置,請同仁確實遵守。

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,亦未於服務機關(構)學校清查據實以告,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(構)學校,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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