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轉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「設有戶籍」包含領有中共「定居證」或「居民身分證」之相關規定一案,請同仁確實遵守,請查照。

一、支(兼)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(教育)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;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、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,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,若在大陸地區「設有戶籍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,停止領受月退休金、優惠存款利息、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,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。

二、次查陸委會前開114年4月22日函及同年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,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「設有戶籍」,應包含持有中共「定居證」及「居民身分證」。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「設有戶籍」之解釋,應依該函令辦理。

三、檢附銓敘部原函、教育局來函及大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及同年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影本各1份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