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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
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13日
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4311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」
(以下簡稱本準則)第10條第2項規定:「學生學習
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,
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;其實施原則,
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定之」,其立法意旨係為
確保學生學習品質,學校應採行更積極之作為;
而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,
學校教師亦應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
習問題之診斷,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
補考機制。
三、爰上,請依據貴校「預警、輔導、補考及補救措施實施注
意事項」落實實施。
四、另依據「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」
第4條第2款第4點規定:「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,並
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。」爰請加強評量命題之審題相關工
具及審題之嚴謹流程,具體落實評量命題之審題機制,並
秉持公正客觀之原則,避免爭議性考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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