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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104至106年度護漁保育措施」公告

本縣尖石鄉油羅溪、大漢溪支流實施封溪護魚保育措施,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(含垂釣)獵捕水產動物,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。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4款規定,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
(一) 封溪護魚期間:自公告之日起實施為期三年保護措施,如有必要新竹縣政府另行公告開放採捕時間。
(二) 封溪護魚範圍範圍:
1. 馬胎溪:自義興村七鄰十六號下方起至義興橋旁油羅溪匯流處止。
2. 水田溪:自鴛鴦谷餐廳下方起至連德宮後方止。
3. 梅花溪:自梅花村八鄰一號橋起至錦梅橋止。
4. 老鷹溪:自老鷹溪瀑布啟智老鷹溪與玉峰溪匯流處止。
5. 玉峰溪:自竹60-1縣6k下方至竹60-110.3k下方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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